不可撤销信用证是说于信用证的有效期限里,开证行不能在没有取得与该信用证相关的当事者的准许下就对信用证做出主观修改亦或是撤销的操作。
不可撤销信用证的特征
1、具备肯定的付款诺言。
就拿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来说,只要按照相关规定将所有所需的单据都上交到特定的银行亦或是开证行,并与信用证的条款以及条件相互契合时,就可以构成开证行一定会在信用证要求的时间里支付款项的承诺。
①若某信用证属于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则银行就必须在收款人持着信用证来银行取款的当下,完成相应款项的支付。
②若某信用证属于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则银行就必须在该信用证所要求的到期之日的当天完成对收款人款项的支付行为。
③若某信用证属于承兑信用证⑴只要是经过开证行承兑的,该信用证的收益者就可以拥有一张付款方为开证行的汇票,而其需要在该汇票到期的当天才能从开证行处取得与汇票票面金额相等数目的款项。⑵如果承兑方为另一受票银行的话,正常情况下,就会是该受票银行在规定的付款之日,兑现诺言支付货款。可若其并没有承兑亦或是仅承兑却不完成实际的付款义务,那么也应该由开证行来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
④若某信用证属于议付信用证,则应按照信用证受益人以该信用证为依据而给出的汇票亦或是所交上来的单据向出票者亦或是票据持有人完成款项的支付,并且不可以有追索行为。
2、其具有不可撤销的特性。
①这是说从不可撤销信用证开具成功的当天开始,相应开证行就会被该信用证的条款以及赋予其的承诺所制约。若是需要对该信用证执行修改亦或是撤销的操作,只要信用证的收益者还没有给通知更改的银行传达其接受更改的意愿以前,银行方面就不可以擅自更改,并且原信用证所具备的条款对受益者同样能够产生效力。
②另外,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撤销亦或是修改操作,需要在获得信用证的开证行、保兑行以及其收益者的许可之后,才可以正式进行相应更改操作。
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的区别
1、可撤销信用证上面存在有“可撤销”的字样,而不可撤销信用证却没有。
2、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亦或是撤销的决定权完全在于开证行,开证行可以在其有效期内的任意一个时间段对其进行该操作。但是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开证行却没有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或是撤销操作的决定权,开证行只有在得到该信用证受益人等当事人首肯以后,才可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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