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货物报检,一般申请入境检验的货物,通关地和目的地一般在同一辖区内;申请入境流向检验和异地检验的货物,其通关地和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入境货物报检的流程
(一)报检时限
1.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在入境前30天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幼苗等繁殖材料的,应当在人境前7天报检。
4.入境货物需要对外索赔的,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达港口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二)报检地点
1.检验检疫地点在审批、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中规定的,应当在规定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货物、易腐变质货物、垃圾货物、卸货时发现包装损坏、重/短缺的货物,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产品和在港口开业后难以恢复包装的货物,应当报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验。
4.其他人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5.入境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当在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6.符合直接放行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报关地的选择,向港口检验检疫机构或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填写入境货物检验单
1.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入境货物通关单,作为向海关报关的必要附件。
2.检验检疫合格后,作为法律检验货物销售/使用的凭证,入境法律检验货物的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入境食品的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相关信息U出生证明;入境车主或其代理人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
3.对于申请损坏鉴定的货物,业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相关检验鉴定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口商可以根据检验鉴定证书向有关方提出索赔。进口通关时,进口商可以凭相关检验鉴定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免征进口关税。
4.申请外商投资财产价值评估的,外商投资财产关系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4份价值评估证书,作为向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的凭证。
填制规范
报检单所列内容应填写完整、准确、清晰,不得修改。中英文内容应一致,报检单位应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印章。
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验收人员填写,前6名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第7名为检验代码,第8、9名为年代码,第10至15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登记的代码。
3.联系人:检查人员姓名。
4.电话:检查人员联系电话。
5.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检验的日期,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检验人员填写。
6.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应用中英文填写。
7.发货人: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8.货物名称(中/外文):本批货物的名称应与进口合同和发票名称一致。
9.HS代码:本批货物的商品代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代码分类为准。
10.原产国(地区):本批货物生产、开采或加工的国家或地区。对于几个国家或地区加工制造的货物,最后一个实质性加工货物的国家或地区作为货物的原产国。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当分别填写原产国(地区)。退货货物的原产国被填写为中国。当保税区(包括保税港区、监管仓库)或出口加工区进行实质性加工的货物出口到中国时,原产国被填写为中国。
11.数量/重量: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列出的货物数量/重量一致,并注明数量/重量单位;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填写数量/重量时,与HS编码对应的第一计量单位必须输入;填写第一计量单位后,可同时填写另一个敦/重量。
12.货物总值:填写同一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交易价格,填写入境货物总值和货币,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列出的货物总值一致;非贸易进出口货物无合同或发票的,按报关价填写。
13.包装类型和数量:包装材料应注明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类型和数量。
14.运输工具名称号:本批货物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名称号。
15.合同号:外贸合同、订单或正式发票号。
16.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贸易方式。
17.贸易国家(地区):外贸合同卖方所在国家或地区。
18.提单/运单号:货物海运提单号、空运单号或铁路运单号。该号码必须与运输部门货物清单中列出的相应内容(包括数字、英文大小写、符号、空格等)一致。转运时,一般应填写最终航程的提单号。
19.到货日期:进口货物到达港口的日期。日期为8位,分为年(4位)、月(2位)和日(2位)。
20.运输国家(地区):进口货物从直接运输到中国的国家或地区开始,或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没有任何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运输到中国的国家或地区。从中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入境的,填写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
21.许可证/审批号:需办理入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相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22.卸货日期:货物在港口的卸货日期。日期为8位,分为年(4位)、月(2位)和日(2位)。
23.运输港口:运输这批货物的运输工具从直接到中国的港口开始。货物从内陆国家陆路运输到其他港口的,按第一港口填写。从中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入境的,填写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
24.入境口岸:本批货物从运输工具卸下的第一个国内口岸。
25.索赔有效期:外贸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如60天。合同中未约定索赔有效期的,应当注明无索赔期。
26.经停口岸:指货物(古集装箱)装卸的境外口岸,货物随运输工具离开第一个境外口岸后,抵达中国入境口岸。
27.目的地:指已知进口货物在中国消费、使用或最终到达的地方。一般应具体到县、市行政区域的名称。同一县、市行政区域有检验检疫机构以上的,应当按照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进一步细化目的地。
28.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数据应与提/运单一致。
29.合同中订立的特殊条款和其他要求:合同中订立的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和其他要求应填写AJ如果没有可填无的比栏。
30.货物储存地点:货物入境后拟储存的地点,使检验检疫机构顺利检验。
31.用途:本批货物的实际用途。根据实际情况,根据用途代码表,选择种植或繁殖、食用、牛奶、观赏或表演艺术、伴侣动物、实验、药用、饲料、介质土壤、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加工设备、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洗涤剂、食品消毒剂等。选择其他的,应在检验表中填写具体用途。
32.附件:根据附件类型前的实际口划√”或补填。
33.标记和号码:货物运输标志应填写标记号(标记)中除图形外的所有文字和数字,并与合同、提单、发票和货物的实际情况一致。如果没有标记号,请填写N/M”。
34.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受理人填写;但是,当企业通过申报系统填写检验表并发送电子数据时,可以选择是或是。由于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强制性价值评估,企业一般选择是否。
35.签名:负责本批货物检验的检验人员手签或盖章,不得打印。
36.检验检疫费: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37.领取证书:报检人应当填写实际领取证明日期,并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检疫证明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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