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来料加工”贸易中,外贸企业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就需要拿着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登记手册到出口退税机构办理“免税证明”,随后将该“免税证明”交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则可凭借该“免税证明”免交货物加工以及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外贸企业办理免税证明需提前准备好以下材料:填写的征免税证明申请表;备案登记证和资产登记手册;进口设备的合同、发票;主管部门批复的进口设备清单;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在办理免税证明之前,外贸企业可提前税务局了解情况,并列出资料清单,以防止遗漏。
免税证明需要企业自行到税务局申请,申请书中则至少要包含企业概况(经营范围、业务性质等),涉及税种、免税理由,企业财务情况(制度、记账规范、机构完整性等各类能够反映企业经济指数的信息)。至于免税的形式,则主要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其中全额免税法为纳税人可无需缴纳“来源于境外并已经向来源国缴纳赋税的贸易收益”,该类免税方法目前已经不多见。累进免税法则为纳税人境外所得免税,但是在确定纳税人总所得税率的时候,该部分免税所得也会被纳入计算。也就是说,纳税人在缴纳其他税款的时候,所采用的税率是“缴税部分+免税部分”总所得的适用税率。目前全球使用免税制的国家多采用累进免税法。
免(退)税需满足哪些条件:
1、必须是增资税和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商品且这些商品已经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增值税的商品(包括国家规定的免税商品)一律不退,这一点也体现了中国退(免)税制度“不付不退”的原则。
2、货物必须在离境时申报,不申报者,不管你是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财务处理方式如何,则均不予退(免)税。
3、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处理,出口退(免)税仅适用于出口货物交易。如果货物被用于捐赠、样品、展品等,则不能退(免)税。
4、货物必须出口收汇并核销,也就是需要外贸企业自行到税务部门申报核销,方能退(免)税。以上4大条件必须全部具备,方能进行免(退)税申请。
当然,符合以下3种情况则可享受“免税不退”的政策福利:
1、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小额纳税人出口的自产商品;
2、外贸企业向小额纳税人采购货物,并按照正规流程来出口的商品;
3、外贸企业直接采购国家规定的免税商品。可以看出,前两种情况,是国家为了鼓励小微企业发展而推出的扶持性政策,最后一种情况则为国家为鼓励免税商品出口而推出的扶持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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