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又经过另外一家银行保兑,以保证受益人所出具的汇票得以兑付,这种信用证就是保兑信用证。通俗来说就是A银行开出信用证,然后B行又进行保兑,因此即便A行破产了,那么B行业会担负起付款义务。保兑信用证看起来对出口商的收款权益有很大保障,但是如果出口商对保兑信用证原理以及相关条款不了解的话,那么很可能会承受延迟收汇的风险(多为利用两银行信用证开立条款差异,让单据与信用证不相符,进而导致信用证无法承兑)。因此,到底用不用保兑信用证,还是要根据出口商需求而定。
为表明信用证可以被保兑,保兑信用证必须载明以下条款:
1、委请通知行进行保兑。
2、本银行(开证行)授权贵银行(通知行)对本信用证进行保兑。
3、请通知受益人本信用证由贵行(通知行)加以保兑。
4、兹授权通知行对“第N号”信用证加以保兑。
保兑信用证多适用于以下场景:
1、进口商无法开具“出口商所要求银行”的信用证。
2、开证行和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没有直接业务往来。
3、开证行信誉不好,或处于高风险区。
4、信用证金额太大,超出了开证行的承受能力。
5、进出口双方商业习惯和做法不一致,因此需要中间行从中做“调节”。
保兑信用证的特点如下:
1、保兑信用证必须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2、保兑信用证的“保兑”功能往往是在出口商的要求下制定的,也就是说出口商对开证行不了解或不信任,因而主动要求加保的。
3、一旦开立了保兑信用证,那就意味着出口商获得了双重付款保障,并在收汇这一环节,保兑行是“第一付款人”。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保兑行就必须付款。
4、只要使用保兑信用证,那就必须注明“不可撤销”的字样或“保兑行加密”的相关文句。
5、只要开证行的信用不差、成交金额也不高,一般情况下无需使用保兑信用证。
接下来,为大家介绍另外两个相关概念:
1、不报兑信用证,也就是未经另外一家银行加保的信用证,即便开证行要求另外一家银行加保,但是如果该银行不愿意,或者贸易方不愿意承担高额保兑金,那么该“被通知”的信用证仍然是一个没有被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并且通知行也只会在信用证通知里写上,“这是上述银行所开信用证的通知,我行只通知而不加保证”。
2、沉默保兑,即为虽然开证行没有授权某行对该信用证进行保兑,但是该行却自行加上了它的保兑承诺。这种保兑属于保兑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协议,也仅对二者生效(对开证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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